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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債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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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

  1)債因履行而消滅

  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xiàn),當事人間設立債的目的已達到,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

  2)債因抵消而消滅

  抵消,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消方法消滅債務應符合下列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

  3)債因提存而消滅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shù)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jīng)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如果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

  4)債因混同而消滅

  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個相互訂有合同的企業(yè)合并,則產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債因免除而消滅

  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jīng)債權人解除,債的關系自行解除。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

  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繼承和轉讓的,所以,凡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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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4:3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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