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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教材解讀——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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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的基本法律關系

  1、債的概念:根據合同的約定(意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法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承擔義務的是債務人,兩者的特定性即債的相對性。

  2、債的內容:債權就是一方當事人享有請求另一方當事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對方有履行之的義務(債權遠遠不止要求“償還欠款”的含義)。

  與物權不同,債權具有相對性。即:債權主體、內容、債權責任的相對性。

  建設工程債的發(fā)生依據

發(fā)生依據

解釋說明

合同之債

當事人訂立合同中的約定;是債權最主要、最普遍的發(fā)生依據
如:施工合同、建筑材料采購合同等

侵權之債

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利;《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
1、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擔責任(過錯推定)
2、建筑物、構筑物自因倒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無過錯責任)若有其他責任單位(勘察、設計、監(jiān)理、供應商),可以追償;若因其他責任人原因-即外因-倒塌,責任人承擔責任(過錯責任)
3、高空拋物,可能加害人承擔補償責任(公平原則)

不當得利

沒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據獲益,他人因此受到損失;
如:自己電話被他人錯誤充值;對方有權要求返還

無因管理

沒有義務,為他人利益提供服務或者管理(損己利人);
如:飼養(yǎng)他人走失的牛;查明牛主后,要求其支付草料等飼養(yǎng)費用

  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1、施工合同之債:注意債權人、債務人的相對性

  2、買賣合同之債:

  3、侵權之債:以施工單位的施工活動導致侵權為常見情形

分類標準

種類

內容及示例

按照債的設定及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

意定之債

合同之債

法定之債

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締約過失之債

根據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對債權或債務的承受情況

按份之債

多個債權人或債務人按照各自份額享有債權或承擔債務

連帶之債

任一債權人都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任一債務人如被要求,都須履行全部債務;之后對外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內部分配或分擔

責任編輯:免費項目管理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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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2 10:0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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