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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二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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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劃撥的范圍(六類)

  國家機關用地

  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公益事業(yè)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34. 劃撥土地的轉讓

  轉讓的兩種形式

  由受讓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繳納土地出讓金

  可不辦理出讓手續(xù),但轉讓方應將所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凡向國家上繳土地收益的,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fā)建設或轉讓的

  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低于市場價交易的,政府應當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35.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租,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不宜辦理出讓的,可行實租賃

  租賃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簽訂租賃合同

  36.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

  其抵押價值應當為劃撥土地使用權下的市場價值

  因抵押劃造成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并向國家繳納地價款

  37.劃撥土地的收回(七種情況)-無償收回土地時對地上物應給予補償

  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規(guī)劃要求

  司法部門沒收財產而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自動放棄土地使用權

  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2年未使用

  不按批準用途使用

  鐵路、公路、機場、礦場等核準報廢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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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1:3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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